通讯员:侯畅 信息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0-10 点击数: 审稿:
广大教职工: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附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财务处
2018年10月10日